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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宝新能源因存货管理不规范等收监管函添加时间:2024-03-01

金宝厅:中新经纬3月1日电 深交所29日下发对宝新能源(4.870, -0.16, -3.18%)的监管函,经查,宝新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四条违规事实:

一是实践控制人身份披露状况与实践不符。宝新能源实践控制人叶华能于1991年获得《香港永世性居民身份证》。公司2012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叶华能未获得其他国度或地域永世居留权,与叶华能在此期间不断持有《香港永世性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不符。此外,公司2002年至2011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叶华能能否获得其他国度或地域居留权的相关信息。

二是存货管理不标准。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下属企业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产生25笔工作服采购买卖,其中9笔合同合计金额19193358元找不到对应的入库记载以及相应的物品领用单,也无法匹配实物。2018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宝丽华服装公司发作11笔工作服采购买卖,合同金额25700714元,除一份对应2021年9月15日合同的到货清单外,其他合同均没有相应的入库验收记载以及出库领用记载,也无法匹配实物。

三是严重信息内部报告权限设置存在缺陷。依据公司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严重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的指标根本照搬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触及的买卖报告规范与母公司对外披露规范根本分歧,招致子公司执行董事审批权限与公司董事长审批权限根本分歧。母子公司权责划分未能构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未能树立标准的公司管理构造。

四是内部控制手腕落后。公司对信息系统投入较少,内部控制施行手腕较为落后,目前还主要依托纸质件流转审批留痕,除了财务系统外,没有任何电子化管理系统。公司档案管理人员离任时未妥善交接,招致公司上市之初至2021年5月以前的大量材料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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